第166章 专家释疑(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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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说到了过度加害行为,这是本案的关键。李超眼睛一亮,当即大声追问道:‘刘主任,你刚才说过度加害行为成为家暴受害人以暴制暴案件的典型特征,你能详细向我们解释家暴受害人为何会实施过度加害行为?‘
这是是众人都关切的问题,大家都热切地看向李艳。
李艳侃侃而谈道:“过度加害行为成为家暴受害人以暴制暴案件典型特征的原因有两点。
一是由于受暴者的恐惧所引起。婚恋关系中的发生的暴力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大多是因为其中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性暴力引发。
在婚恋暴力尚未危机被告人或者亲友的生命安全是,被告人一般都是忍气吞声,忍辱负重,希望以此换来自己和娘家人的人身安全。
然而,加害人施暴的心理需要就好像吸毒的人对毒品的以来,需求量越来越大。
一旦暴力的强度加大到带有致命性而暴力周期又短于一周时,受害人就可能采取极端方式,包括以自杀作为被动抗争的方式,也包括杀死施暴人作为主动的抗争方式。
长期的挨打经历使被告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同时,也会使被告人时时因恐惧而无限被害人的权威和能力,误以为被害人无所不能。当被害人发出死亡威胁时,被告人就会相信被害人说到做到,自己再不反抗难逃一死。
受害人就是在这样一种绝望和恐惧中杀死被害人,自己也从婚恋暴力的受害人转变为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
在杀害的过程中,即使原被害人已经暂时丧失反抗能力了,被告人也会将杀人行为进行到底。就算已经杀死了施暴人,她们还会进行过度加害。
因为无数次的挨打经历告诉她们,无论是语言上还是行为上,无条件服从被害人是一条铁律,胆敢反抗的后果便是不可避免的暴力惩罚。因此决定反抗就意味着必须杀死被害人,否则被杀的就是自己。”
全场静悄悄,大家都在聆听着刘艳解释家暴受害人以暴制暴案件中过度加害行为产生的缘由。李超和善若也是认真地聆听,不时地记录。
进行记录的不光是他两,许玲和合议庭的法官都在进行记录,他们对这些专业知识和意见真的不懂,现在刘艳解释得很详细,将他们心中的疑问一一给予解答。
而旁听的众人听了刘艳这鞭辟入里的分析,都是心悦诚服地点头,双目中带着崇拜之色,看着证人席上的刘艳。
刘艳就在众人钦佩的目光中,继续说明过度加害行为的缘由,“二是过度加害行为的产生,是由杀人方法带有性别特征所决定的。
杀死是施暴人的方法带有性别特征。华夏国人选择配偶时普遍采取男高女低的标准。按照这样的标准建立的婚恋关系,女方往往在身高体力方面低于男方。一旦两人之间出现暴力,绝大数情况下女方是受害人。
若暴力变得不堪忍受而外力救助又不可得时,对受暴女方来说,让加害人消失就可能成为唯一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限于体力上的弱势以及长期受暴带来的恐惧心理,婚恋暴力受害女性不会也不太可能在挨打时进行即时的反抗。
多数情况下她们采取在食物中下毒、下药、趁被好人在睡梦中、趁被害人不备时用刀或棍棒从背后袭击等方式作案。有时候她们也与同样挨打的子女联手杀死被害人,以致母子(女)2或3人一起成为被告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确保杀死受暴者,弱小的女性往往会采取过度加害行为,因为她们无法掌控现场的局势,为了达到杀死施暴者的目的,一定要让其死得彻底。”
“因此,在受暴人以暴制暴案件中过度加害行为的产生和成为明显特征,是由于实施犯罪时被告人摆脱暴力的恐惧以及所采用的带有性别特征的杀人方法所致。”
刘艳解答完之后,法官长长舒了一口气。之前他们云里雾里,搞不清割hou这一过度加害行为在家暴案件中是否正常,现在听了刘艳的解释说明之后,他们豁然开朗,一下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