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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先秦的律法和刑狱制度之一(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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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秦国的律法和狱政

提到秦国的律法制度,许多人的脑子里立即会蹦出“暴(苛)政猛于虎”五个字!

据说:孔子一天路过泰山,看见有一个妇人在坟墓前哭得很伤心。孔子让子路前去询问那个妇人。子路问:“你哭得那么伤心,应当是有很多伤心的事情吧?”那妇人说:“没错,之前我的公公被老虎咬死了,后来我的丈夫又被老虎咬死了,现在我的儿子也被老虎咬死了!”孔子惊奇问:“虎患这么严重,那你们为什么还不离开这里呢?”妇人回答说:“这里没有残暴的政令。”孔子听了感慨地说:“学生们啊!你们要记住,残暴的政令比老虎还要凶猛啊!”

说实在的,秦国的律法不见得比当时其他诸侯国更严苛,等人家亡了国,就是破鼓万人捶、墙倒众人推了。

虽说孟子说过:“桀纣之失其天下,在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在失其心也”,以及“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诗经.大雅》也说过: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

《论语》里也记载有儒家著名弟子(子贡)的一段评点::“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

古文翻译过来就是说:子贡说:“纣王的不善,不像传说的那样厉害。所以君子憎恨处在下流的地方,一旦居下流,天下一切坏名声都会归到他的身上了。”,这是句公道话!

《史记》中也有“帝纣资捷辨矣,闻见甚敏;材力过人,手格猛兽。知足以距谏,言足以饰非。”之类的赞美记载。

周文王、周武王派遣奸细、离间商朝君臣、破坏商朝的生产活动、到处煽动反叛、趁商朝军队南征而偷袭朝歌的劣迹,在历史上也是铁板钉钉,只是不太引人注意罢了。

再看什么“烽火戏诸侯”、“作酒池肉林、男女裸逐其间”、“剖腹胎验”、“挖心观七窍”之类的话语,可信度极其低下。怎么想,这些都像是智商低下的胡言乱语!

这大概都是后世民间传说或儒生们胡编乱造、恶意歪曲的东西,将历史的真相遮掩得严严实实。谁让“天无二日,民无二主”呢!

粟裕同志在参与编撰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时,就曾提出不同意见:把**说的一无是处,这不是事实!那么多的胜仗,是谁指挥打的?

即使是到现代,提到“历史观”有时侯也让人想哭:朝鲜战争停战协定签字的时候,中国人民志愿军的代表彭老总明明在那坐着,还是正座,对面就是美军的总指挥克拉克。志愿军革命烈士陵园还在那片土地上,默默地昭告着后人。可是在朝鲜描绘这一历史事件的很多书籍、绘画作品里,连中国人的影子也看不见,真不知道长眠在“三千里江山”的烈士英灵们作何感想?

在1975年12月,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代墓地里出土大量竹简之前,只要一提起秦国的法律制度,研究古代法律的专家学者们就急得想跳楼,这是为什么?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若大个风起云涌、彪柄千秋的大秦帝国,后世竟然连一段具体的秦代法律条文或其他档案资料,也从来没有被发现过!

这一点也不奇怪!秦国统一六国后,所建立的大秦帝国存在时间短--------只有15年,随后到来的,就是波澜壮阔的楚汉战争。大量的秦代物品,包括档案、器物,还没有来得及深埋于地下,就被战乱摧毁灭失了。

摧毁一个帝国,除了要消灭其军队和官僚,废除其法律制度和政策,也是标榜“替天行道”、“征腐恶、诛暴秦”的继任者们首当其冲的历史任务!

帝国的法条的载体是什么?

铜柱或铜鼎,也许是铜牌、石碑!

秦代的法律条文就铭刻或篆刻在其上,然后被放置在官署门口或广场上颁布于天下。

各地方官员或百姓需要熟悉法律条文,也必须去抄录在简椟上!

无法去拓印,因为那时候还没有发明纸张。布帛太贵重,如果用那个去搞印刷,就是败家子了。何况就是拓印了也还是需要抄写,因为字是反的!

石碑被捣毁或被铲平了字迹。铭刻有秦代法条的铜器被熔化,制成了兵器或铜钱或其他铜具用品。

一个强大帝国的法律制度,就这样灰飞烟灭了,任凭后世众人“恶评”如潮却无力去辩解!

所以,当时许多法学院的教授们,最爱给学生出的一道题目就是:《论秦代法律制度》或《秦代法律制度考》。

睡虎地秦代法律竹简的出土,毫无疑问给了后人一个管窥秦代法制、文化习俗的绝好机会!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绝妙之处体现在:

1、数量众多,保存完好。共出土竹简1155枚,其中残片仅仅80枚,这已经是奇迹了。

2、书写清晰规范,毛笔书写的墨迹历经千年依旧稳定清晰,字迹规整,篆书、隶书混杂使用,还有连笔比划,反映了隶书逐步取代篆体字的文化历史过程。

3、内容广泛,竹简反映的虽然主要是有关法制的内容,但也涉及到了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4、竹简的主人身份明确,是一个秦代的县令,叫做“喜”,有图章为证。

陪葬的这批竹简包括有:《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

1)《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每种律文均为摘录,并不是原法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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