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章 第一笔代理业务(2 / 2)
在陈叔叔的引荐下,他们来到了老师家,本意是找老师的,却因老师出差还没有回来,所以落到我头上了。
很多事情,就像上天安排的一样。机会应该也是这个道理,是你的终究是是你的,就像缘分天注定一个道理。
我在他们出示的证据上发现,法庭送给他们的诉状上原告方把西藏公安机关的裁决书上写的“家属”两个字改成了“亲属”,而且听说他们已经买通了法官。
经过我了解,这个被告与丈夫结婚后,他的父母早就与他们分家单过了,而且分家也是很多年了。
我当初自学法律专业第一门课程学习的就是婚姻法,对婚姻家庭我有着深厚的感情,学起来也很专心、用心,所以自认为对婚姻家庭案件很有机缘。
因此,对这个案件我感觉很简单,简直就是小菜一碟。
于是,我运用自己学习的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知识,首先在答辩中提出,死去丈夫的妇女有改嫁的权利,公婆不应该非法干涉,如果干涉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其次,我指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改嫁的妇女有权利带走属于自己的财产和继承丈夫的遗产,他人也无权干涉和阻止,否则也是违法行为。
第三,做为母亲,未成年人的父亲去世后,母亲只要没有失去监护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母亲的监护权,更无权阻止母亲带着儿子改嫁,母亲监护未成年的孩子既是她的权利,也是她的义务,他人无关干涉和侵犯。
第四,答辩人的丈夫去世,获得的9000元抚恤费,该笔款项是给“家属”的,而不是给“亲属”的,我提出她公婆是分了家的,不能算她丈夫的“家属”,只能算“亲属”,在自己丈夫死后,当儿媳的给了一部分钱已经够意思了,现在又来为难儿媳,不让儿媳带走这些抚恤费,是公婆的不对。
第五,结婚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丧偶儿媳有权利再婚,至于嫁给谁不嫁给谁,这是她的权利,公婆不应该干涉,更不应该强迫儿媳转房。
为此,我总结是指出这个案件主要是答辩人不愿意转房导致,这才是案件的症结所在,建议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工作,对原告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法律规定,让他们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依法办事。
末了,我还提出原被告双方都失去了最亲的亲人,都还沉浸在痛苦之中,不应该这么快就把官司打上了法庭,建议冤家宜解不宜结,看在还有孙儿的份上和和气气的化解双方的纠纷,共同把孩子抚养成年,以慰亡者在天之灵。
我的答辩状写好后,反复的看了几遍,又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反复的推敲之后才请他们看。
陈叔叔等人对我写的答辩状看了又看,要不是他们当面看到我写的,他们说根本不会相信是我写的。
最后,他们对我写的这第一份答辩状非常满意,不但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而且还真的给了我30元代书费表示感谢。
当时,我凭着自己自学法律的知识,在没有任何人指导和帮助的情况下,大胆的独立的制作了这一份答辩状,不但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还得到了30元钱,别说我心里有多高兴。
他们拿着诉状,反复研究,反复讨论,最后陈叔叔的一个大胆建议让我代理了这个案件。
那时,他们已经知道我还没有单独代理一个案件,就是跟老师都没有一起代理过案件,更没有上过法庭。
陈叔叔问我,如果请我帮忙打这个官司,问我敢不敢接?如果我敢接这个案子的话,他问我要收多少钱?
陈叔叔说他很欣赏我,对我很看好,他建议我把这个案件接下来,让自己去锻炼锻炼,好借此机会破破胆。
当时,我根本没有考虑,就答应接这个官司,至于费用方面我觉得自己还没有达到谈条件的水平,有案子让我试手脚都是万福了,还敢谈什么价钱?
我心里想,只要你们愿意让我代理,实际上就是相信我,我确实也可以锻炼一下自己,至于钱吗,收得到就收,收不到也无所谓,看他们的意思了。
于是,我对他们说,首先感谢你们的信任和支持,代理这个案件我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费用方面你们看能给多少就多少,反正我还没有正式代理案件的,重在学习和锻炼。
其次,我说我也还没有在任何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只能够搞公民代理,也谈不上收多少代理费的问题。
当时,公民代理是许可的,而且很多公民代理的。所以,我想如果他们真的要委托我,我也只能搞公民代理的。
他们听我事实求是的跟他们说了我的情况,有实打实的说出了我的想法,所以他们就主动说给我300元,问我愿不愿意?
他们还说,我代理这个案件,要是判决结果让他们满意了,他们还会给我额外的奖励。
当然,这是我预料之外的事情,我没有想到我会遇到这样好的一个机会,就凭写了一份答辩状居然就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和认同,放心将案件也交给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