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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章 庭上交锋(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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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传统的lun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祀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祭祀权可以从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

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中华祭祀文化源远流长,祭祀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乃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对侵害祭祀权的行为应受到道德乃至法律的制裁,是传统文化的使然,更是社会的要求。

综上,祭祀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亲属身份权的一种具体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是被告侵犯两原告的合法祭祀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刘强未将聂云骨灰存放地或安葬何处告知聂云的父母,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两原告无法祭祀,侵犯了两位老人的合法祭祀权,有悖于社会风俗。

被告刘强在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被告刘强的行为还造成了两原告精神伤害,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我方要求被告刘强在判决生效后15提案内在合法墓地将聂云骨灰安葬,并告知二原告。被告刘强理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李超的一番辩论意见讲得鞭策入理,众人听了都是频频点头。聂海华听了,更是激动不已,李超说的话完全说进他心坎里了。

刘强听了嘟嚷了一句,“这超人律师真能叽歪的,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刘强的下属中那个有着褐色眼珠、眼神中充满着阴霾、散发着邪异之气的中年人,也忿忿不平地低声咒骂,“这个律师真是嘴炮!”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宁伟成当即意气风发地答道:“作为被告代理人,我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刘强作为聂云的丈夫,有权保管聂云的骨灰。

二、祭祀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祭祀权,法律上根本没有祭祀权的概念。由于亲属间祭祀引发的争议,应由亲属依据道德原则解决,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本案中刘强应该通知两原告聂云的骨灰安葬处,但该通知的责任并非法定义务,即使刘强没有通知,顶多算违反民俗习惯的范畴,并不具有违法性。

四、刘强并没有阻止两原告进行祭祀。两原告烧纸烧香完全自由,刘强完全没有阻拦过。

结合以上理由,原告诉请理应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宁伟成说完,刘强连连赞道,“太棒了,宁大律师说得有理!”

旁听的众多刘强下属,在眼神邪异的中年人带领下,也是赞叹不已。今天,刘强特意带这些下属来,就是打着人多势众来助威的算盘。

“双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李超当即反驳道:“被告说没有阻止原告进行祭祀,这与事实不符。被告不提供聂云骨灰的存放或者安葬地点,致使其父母根本无处前去祭祀。这很明显侵犯了原告的祭祀权。”

宁伟成也是大声回应道:“祭祀并不一定要看到骨灰,自己焚香祷告就行。刘强作为聂云生前的丈夫,合法保管聂云的骨灰,根本没错!”

双方针锋相对,气氛一下热烈起来,台下刘强的下属在邪异中年人的带领下也是纷纷叫嚷,鼓噪着赞成宁伟成的意见。

“肃静!肃静!”审判员一敲法槌维持好秩序,然后大声说道:“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R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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