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犹太教建立(2 / 2)
上帝通过与其选民立约来约束人的行为,也就是把人置于律法之下,服从上帝就是服从律法;“在上帝之下”也就是“在律法之下”。在犹太人看来,“除了上帝的声音,律法还会是什么?(whatisthelawbutthevoiceofgod?)”。他们坚信世界上只有一个权威——上帝,拒不承认、接受其他的权威。上帝的“神律”因而成为比人间的一切世俗法律更高级的法律,高高地凌驾于人类之上,构成了人们服从的终极对象。
埃及的西奈山由于犹太的整个民族、民族的每一个成员作为独立的个体“都与上帝签了约”,遵守与上帝的诫命就成为每一个成员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民族形成强大合力的重要因素。而“十诫”则使犹太人具备了共同的社会道德认知标准,从此,犹太民族成为一个具有世界上最强大向心力、创造力和发展动力的民族。
由于是整个民族共同与上帝立约,作为践约的个体而言,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众生平等,因而成为犹太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犹太人认为,上帝是基于平等的观念来塑造人、要求人的。人与人之间虽然存在着智能、职位、出身、遗传、贫富等差异,但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生灵,任何人不得凌驾于他人之上,不可压迫他人,不可实行****。
人即使当了国王,也必须遵循神的律法,向人间播撒上帝的爱心与公义,成为民众的公仆。由于神、人关系是以“约”的形式出现的,上帝也就对人承担了义务。相信这一点非常重要,由此,人可以获得他所必须的精神依靠和心理慰藉,从而不断生发出在逆境中挣扎、抗争和奋斗的力量。
上帝与犹太人的契约关系是极其神圣的,它打破了人神关系中长期以来把人置于绝对被动地位的宿命观。既然是立约,就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上帝放弃了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利,一退一进,人也就同时获得了这样的权利。从此,拥有生命与自由便成为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所谓“天赋人权”,就是这个意思。既然连上帝都放弃了,那谁还有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力?谁的权力能比上帝还大?既然上帝都对自己的权力都进行了约束,那么,谁的权力还能神圣到不受限制的地步?
必须指出,国内出版的《圣经》文本存在着严重的误译现象,也反映在只有十条的“十诫”中。例如,“不可杀人”,显然是翻译错了。希伯来文Lo-tirzakh的意思本来很清楚,是不能谋杀人。杀人和谋杀有本质的区别,怎么能混用呢?
第三诫“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的上帝的名”也翻译的不对,没有准确表达出希伯来文Lo-tissa-er-shem-Ha—shem-Elokeikhalz—shav的本意,即个人行为不能假借上帝的名义。理由也很简单,一个人作恶,他只能玷污他自己的名誉,不能玷污上帝和信仰。比较准确的译文应该是“不可亵渎上帝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