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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章 变革(为支持)(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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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世良望着空中的白云长叹道。一直以来,他都以为,若是天下重新成为汉人的天下,一切会变得更好,但是现在,他却有些怀疑了,毕竟,在他看来,这一切似乎都是他所不能接受的,甚至可以说是恒古所没有的。

“哎,老爷,你可别这么说,你要知道祸从口出……”

妻子的提醒,让许世良的心思一沉,此时,他甚至有一种想要去京城告御状的冲动,也许,也许陛下根本就不知道……

就在他的心底冒出这个念头的时候,那边却有仆人走了过来。

“老爷,您的信,是,是那个特别法庭邮过来的!”

什么?

法庭邮过来的?

难道……许世良的心底不由的一紧,难道有人攀咬自己,就在这时,他听到妻子的哭泣声。

“老爷,你要是去了,这许家可怎么是个好啊……”

就在那哭声中,许世良撕开了信,信的内容却出乎他的意思,这是一封通知他被选为“陪审员”的信。

“陪审员?这是什么?”

对于许世良而言,陪审员无疑是一个极为新鲜事情,甚至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们来说,陪审员都是陌生而又新鲜的——这是因为,于关外的司法学习英美不同,过去十年间关内的司法改良学习自日本,可以说,正是大量流亡中国的日裔人士帮助关内建立了现代的司法体系,但是现在,这个刚刚建成的司法体制,却正在遭受着考验,而考验它的正是刚刚设立的巡回法庭,而这些以东北系法官为主体的巡回法庭,所采用的英美法律体系截然不同于日式的大陆法系。

“……真正在案子里最终决定输赢的,却不是法官。在这些案子中,法官并不是断生死的“青天大老爷”,断案根本就不是我的事,我也压根儿就没那份权力。真正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的是最最普通的百姓,即陪审团。”

看着面前的腾田越,这位湖南法院的司法顾问,杨度的神情显得极为平静,现在,作为一名湖南人,他接过了最受瞩目的一个案件——对煽动民变者的审理。

“我明白,但是,杨君,你必须要知道,采用陪审团的话,极有可能导致一个结果——他们很有可能被无罪开释,毕竟那些陪审团成员都是湖南本地人。”

腾田越一语道出了他的担心之处,作为一名毕业于前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的高才生,他非常清楚陪审团的组成特点,这极有可能导致整个审判工作的流产。

“我相信,他们最终会做出明智的决定,法律就是法律!当陪审团成员面对证据,却选择无视他们的时候,那么,有一天,他们会为此付出代价,就像这次的“法必责重”一样!”

杨度的神情依然平静,实际上,在一个月前,他几乎是仓皇失措的逃出了乡间,若非是说着一口湖南话,几度差点被误以为是调查员而被打死。而现在,作为法官,他必须要抛弃这些情绪,以中立的立场去审理案件,面对腾田越的提醒,他全是一副不以为意的模样。

“我们必须要记住一点,是非公理自在人心!我想,这才是陪审团制度的最大特点,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完全由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该摆出来的所有合法证据,都已经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已经说了之后,然后按照法律有关判定的指示去合议出一个一致的判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如果证据是矛盾的,有疑问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经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而不用其它任何制度替代,这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那就是,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这才是东北选择陪审团制度的初衷,而对于杨度而言,他所需要的就是通过接下来的审理,让他的同乡们明白,法律的尊严,明白法律的意义,当然同样也懂得公权威的权威性。

“为什么人们会产生“法不责众”的思想意识呢?这里的“众”又是指什么呢?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谁违反法律,法律就惩治谁;有多少人违反法律,法律就惩治多少人。参与违法的人数多决不能成为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恰恰相反,由于参与违法的人数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必定更严重,形成的社会恶劣影响必定更广泛,所以参与的人数越多,法律就越应当从重惩治违法者!也就是说,参与违法的人数多,不仅不能成为逃避法律惩治的借口,反而应当成为法律从重惩治违法者的理由!”

在法庭上,听着律师在那里作结案阵词,几经筛选后,作为陪审团成员之一的许世良,整个人都陷入沉思之中,对于正在接受审判的陈世纪等人,他并不认识,但却也不算陌生,因为两人都同处一县,这陈世纪十五年前就取得了举人功名,若非是“壬辰之变”导致选官皆出地方,恐怕他早已考入进士,入朝为官了,而现在,他却是作为杀人嫌疑犯,被检察官以谋杀罪起诉,一但罪名成立的话,就会被处以死刑。

“但是在中国,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还只是写在法律的文本上,这一点,所有人非常清楚,这并不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所以不管是违法者、执法者、旁观者以及评论者,如果遇到参与违法人数较多的情形,都很容易自然而然的冒出这么一种思想意识,那就是“法不责众”。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一切从宽处理了。几乎没有人认为那是在亵渎法律的尊严,也没有人认为那是在背叛法治的精神,更没有人认为那是在重蹈满清****的覆辙!”

曾几何时,当意识到自己和身边的陪审团成员将去决定陈世纪等人的生杀大权时,许世良的心底有一个声的回响着——我们可以宣布“罪名不成立”。

如果那样话,陈世纪等人就不会死,甚至就连同朝廷也不会拿他们怎么着,因为这是朝廷的法度所在。但经过了十二天的审判之后,一个个证人的出席,面对一句句证言,面对陈世纪等人煽动民变的私心,许世良的心底充满了犹豫。

到底应该怎么办?

“……尊敬的陪审团,但在这里,我需要提醒诸位的一点,也许你们也曾听说过陈世纪以及诸被告,也许乡情的顾虑使得你们充满了犹豫,但作为陪审员根据现有证据做出裁决是你们的权力,而你们今天将要做出的决定,将直接影响到未来的判决,今天,当你们接受了被告律师以“法不责众”为由,对法律的践踏时,那么无疑,也就接受了法律的不平,当你们以及普罗大众需要法律保护时,被践踏的法律是无法提供保护的,依如满清奴役时一般,正因如此现代法治社会决不能容许“法不责众”的潜规则存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必须是:“谁违反法律,法律就惩罚谁;有多少人违反法律,法律就惩罚多少人”!也就是说,现代法治社会的规则是:“法必责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应该选择什么?

在这一瞬间,许世良犹豫了,他看着身边的陪审员们,他们同样也在犹豫着,是情,亦或是法?(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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